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福田六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樊长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赵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现住淇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