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小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夏文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王钰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四、刘芳、夏文江、王钰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381执2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