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启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因诉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红门乡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行初185号行政裁定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3行终4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不服一、二审法院所作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向小红门乡政府申请公开“1.2011年8月30日提交龙爪树村清产核资报告;2.报告附件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汇总资产负债表;3.报告附件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清产核资明细表;4.报告附件资源性资产基础表及相关附表;5.报告附件龙爪树村已拆迁款获补偿资产明细表”,上述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起诉要求撤销朝红信息公开(2019)第6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不具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对于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请求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朝政复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请事项,应一并予以驳回。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的起诉均无不当。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胡金玲、王德泉、韩启贵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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