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玉发,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追缴张玉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玉发被判处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张玉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5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玉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洛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4000元的义务。

二、2021年5月28日、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玉发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张玉发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21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21)豫7102执51号执行裁定,以4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玉发在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462.13元。同日,本院作出(2021)豫7102执51号之一执行裁定,以4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玉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XX营业所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137.56元。6月24日,本院分别作出执行裁定,将上述已冻结金额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6月28日,本院将已执行到位的罚金599.69元上交国库。

三、2021年6月7日,到被执行人张玉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调查了解。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称张玉发为本村村民,常年外出,没有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无房屋和其他亲属。执行人员未能找到张玉发本人。

同日,到邓州市房产档案信息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玉发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邓州市房产档案信息中心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截止2021年6月7日16时,未发现张玉发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发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99.69元,尚余3400.31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已发现的财产进行了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玉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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