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赵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李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光明与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赵光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光明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光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嵇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钱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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