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竹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潍坊骏通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钢城街办三岔河村。
法定代表人:孟庆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竹声与被告潍坊骏通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竹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