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张华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我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18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286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华锋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华锋银行账户1204.21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张瑞良,被执行人张华锋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17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11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9月14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告知移送执行机构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止目前,已到位标的1204.2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