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陈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审理经过
李玉辉申请执行陈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玉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0)豫0329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55495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土地、房产、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55495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329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亚琼 书记员胡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