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区。 被告:于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杨天宇,曾用名张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广军与被告于金涛、杨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金涛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金利息归还完毕之日止),被告杨天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0日被告于金涛以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了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还款日起为2019年2月20日,被告杨天宇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归还利息7万元后,一直未归还本金和下余利息,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广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