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夏绪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与被告夏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