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玉兰,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胡玉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1)晋03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8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玉兰交纳罚金6000元及犯罪所得42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280元未能执行。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