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市灵山寺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子乡凉水井子村。
法定代表人郭玉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新,辽宁持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正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东区6号楼720室。
法定代表人何家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灵山寺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灵山寺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灵山寺观光旅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灵山寺观光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00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葫芦岛市灵山寺观光旅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