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春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许献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春南与被申请人许献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豫0522民初2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献超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许献超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春南以案件调解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春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许献超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和许献超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