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衣木艾不落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艾比比拉依斯拉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衣木艾不落提与被执行人艾比比拉依斯拉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米东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08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东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艾比比拉依斯拉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130元(其中案款5,080元和执行费50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