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培山,男,侗族,****年**月**日出生, 住贵州省黎平县 重镇龙溪村二组。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培山罚金一案,本院于2 021年08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培山在12×××02979 98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7.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培山在中国工商银行12×××02 9799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宗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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