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合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刘浦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万合云与刘会合、刘浦俊、张爱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浦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浦俊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林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