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胜,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县(现住广西巴马县)。
被执行人:苏某岳,男,1976年06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胜与被执行人苏某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1227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83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4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3)负担申请执行费1240元。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4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充分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即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汽车壹辆(号牌为桂M×××××,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抵债金额为7000元;余下款项分三个阶段偿还即被执行人计划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21年10月30日支付2万元、2022年春节前付清该案案款,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还款数额、时间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