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山国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ULKDR2J,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韩楼村南。
法定代表人:秦雁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善斌,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宁海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申请人:张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申请人:济宁久隆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3460244XM,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宁新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山国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海红、张洪梅、济宁久隆运输有限公司、宁新杰银行存款1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梁山国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6640485202100000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山国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宁海红、张洪梅、济宁久隆运输有限公司、宁新杰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山国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宿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