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益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艳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安。

审理经过

原告杨益萍与被告上海艳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益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艳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益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预交的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艳畅公司签订《悦宝园会籍销售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早教培训服务,原告购买3个月托班。原告为此共计支付12,000元,已使用托班一周。2020年10月1日悦宝园因经营不善将要停业并拒绝退款。此时被告表示已使用1,000元托班费,剩余11,000元用于转课,可选择“小小地球”或“至慧学堂”,原告表示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维护原告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艳畅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医学出生证明、学员三方协议、Rompy之家会员守则、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网页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案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购买被告提供的托班课程3个月,约定周一至周五上课,遇法定节假日休息。课程费用共计12,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支付。原告之子韩佳诚使用托班课程一周后,原告得知被告即将于同年10月停止营业。被告与原告协商转课,但原告拒绝并要求退还剩余款项。

二、2020年10月20日,被告员工通过微信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转课时,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退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被告营业场所关闭导致原告购买的课程无法继续使用,原告要求解除口头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原告在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里已表明拒绝转课并要求退钱,可以视为向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至于返还的数额,由本院依据报名费用、次数、使用情况酌情确定为11,0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益萍与被告上海艳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口头签订的《悦宝园会籍销售协议》于2020年10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艳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益萍剩余课程费用11,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上海艳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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