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乐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文昌街道胜利居民委员会伊园街南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万和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聪,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乐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安徽乐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635,770元及违约金307,154元,合计942,92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份分包被告沈丹线本溪至南芬路段案涉线路防护栅栏工程,书暗访于2020年12月8日补签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按固定劳动报酬给付原告劳务费用1,535,770元。被告的工程已于2020年10月份完工,但被告只给付原告劳务费900,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635770元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安徽乐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自认涉案工程未“沈丹线本溪至南芬案涉防护栅栏”(系铁路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溪市南芬区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五)铁路运输且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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