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0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19860671X5。

法定代表人:蒋建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执行代理人:罗清良,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朱刚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二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3××××××××。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民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现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民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4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1402执148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民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共7546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建筑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300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房屋租金20000元及本案律师费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经营的汽车美容店,本院依法查封该汽车美容店内的相关设备并挂网拍卖,拍卖所得款8213.1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4976.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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