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东。 负责人:李联卫,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斌,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同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李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闫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李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贾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诉被告朱同庆、李春花、闫杰、李艳红、贾光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3元,保全费3613元,由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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