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华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夏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祝华保诉被告夏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华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文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祝华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文武付清祝华保人工工资28500元;2、支付祝华保人工误工费2000元;3、支付祝华保利息19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祝华保为夏文武从事木工装修,所欠工资28500元约定于2020年6月付清,但一直未付。故祝华保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夏文武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祝华保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夏文武驾驶证复印件、夏文武出具的欠条,证明了夏文武的身份及其拖欠祝华保工资28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夏文武向祝华保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夏文武欠祝华保西湖区冠苑商铺9号木工工程款28500元。2019年8月28日夏文武”,欠条下方注“31号结”字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祝华保为夏文武提供劳务,夏文武出具欠条确认拖欠的工资,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夏文武未按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支付欠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祝华保要求夏文武支付欠款2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祝华保主张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其所举证据不足证明,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确定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付,以1900元为限。祝华保未举证证明其因催讨欠款产生的误工费,故其主张误工损失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夏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祝华保欠款28500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19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祝华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祝华保负担37元,被告夏文武负担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陈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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