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景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唐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景良与被告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景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景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9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二次向原告借款20600元。双方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现还款时间早已超过,经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找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唐萍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9日,被告以做美容行业需要购买按摩床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06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1年3月28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向原告还款,构成违约,应履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零二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唐萍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谢景良借款本金20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谢景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依法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唐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贺梦柯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