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杜,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鲁史镇鲁家山村委会左富组19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燕,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杏花村新村张兴组4号居民。
被告:任文伟,山西省汾阳市贾家庄镇大相村北门街居民。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B座101室。
负责人:王彩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乐乐,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冯杜与被告任文伟、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冯杜于2021年9月28日因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冯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