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南门村。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刚、冯元松,该行员工。
被告:韩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杨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安江、杨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3元,均由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