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威力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教育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农丰佳源东方都市商业街A16#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W4PQ13U。
审理经过
刘东旭与阜阳市颍州区威力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10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阜阳市颍州区威力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刘东旭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威力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7月18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威力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威力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东旭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威力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