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盘钢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石溪黄埔大道东552号A2区8房。
法定代表人:蔡李盘。
被执行人:蔡李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陈月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电白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盘钢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蔡李盘、陈月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湘0724执1772号,于2020年12月2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盘钢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蔡李盘、陈月民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盘钢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蔡李盘、陈月民有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日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盘钢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蔡李盘、陈月民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盘钢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1台中联牌塔式起重机,现已对该塔式起重机进行处置,处置金额14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收取,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该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24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