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生,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北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占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一审第三人:李影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一审第三人:李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矿辉,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范继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友生及一审第三人李影利、李正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8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依法向范继送达了询问传票,范继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范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戚寒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