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传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永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姚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传道与被告赵永念、第三人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传道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传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传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