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摇,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胡峰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申请人:钱正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金国与被申请人胡峰云、钱正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峰云、钱正旺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金国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峰云、钱正旺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李金国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