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146号3幢1层B区B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392E。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委,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起诉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6600元;2、被告支付以本金计的违约金19320元(自2018年11月16日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共计10个月,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3478元;4、原告有权就被告袁雪林抵押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自由处分并优先受偿所得价款;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年16日,被告袁雪林因生产经营周转资金所需,通过居间服务人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贷网”)向出借人借款,以网络点击形式于微贷网网站签订电子合同《借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袁雪林向出借人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扣除相关费用实际到账113198元。
另,原、被告签订《第三方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将被告袁雪林名下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设定为抵押物,出借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自由处分并优先受偿所得价款。后,微贷网公司、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将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及一切附随权利转让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全部归还借款,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16日袁雪林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但在同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中第六条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中对原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本案应按照该协议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