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系胡军的父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凡,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青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军与被告唐青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胡军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63元,减半收取819.81元,由原告胡军负担。多收取的819.81元受理费,退还给原告胡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美 玲
人民陪审员 艾尼玩 · 卡德尔
人民陪审员 艾合买提·毛尼亚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京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