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休宁县自发水产养殖场,住所地休宁县。
经营者:程自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被执行人:鲍日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休宁县自发水产养殖场与被执行人鲍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鲍日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鲍日东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并经申请执行人休宁县自发水产养殖场同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鲍日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