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某,女,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殷某,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殷某妻子。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鲁某诉与被告殷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王某经本院电子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代偿款23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1日,二被告在高台农商银行安居分理处的借款8万元到期。二被告请求原告与案外人郑某作为其转贷连带保证担保人,原告同意。转贷后借款于2019年5月24日到期后,但二被告未偿还。后高台农商银行多次与原告及郑某协商,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代偿本息45142.67元,高台农商银行放弃了对原告其它连带保证责任的追究。原告代偿资金来自于新贷款,贷款年利率为8.7%。另,2019年7月间,政府督促公务人员清偿银行借款和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作为公务人员被单位通报,遂找到被告家商店,从被告家商店赊购百货酒水价值19000元,对此原告给被告家留有收条,双方议定可从原告将来代偿款中扣除,现19000元可抵扣。还有,自2020年9月10至2021年1月30日,二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共偿还代偿款7笔计16800元。此16800元,原告现预扣5万元贷款两年利息8700元后,剩余8100元也可在本案中抵扣。由此,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代偿款18690.64元(45790.64-19000-8100)。望法庭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殷某、王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3、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其中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中备注有:“同意丈夫殷某在安居分理处贷款8万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签字;4、2019年11月2日,高台农商银行出具给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一张,证明原告代被告偿还本息45790.64元的事实;5、2021年7月23日,高台农商银行出具给原告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履行完毕担保责任;6、微信转账截图7张合计金额16800元。以上证据欲证明原告诉请事实。被告殷某、王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原告诉请事实。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5日,二被告夫妇以被告殷某的名义向高台农商银行借款8万元,由原告及案外人郑某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同日,被告殷某取得了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逾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代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5790.64元。2021年7月23日,高台农商银行出具证明表明不再追究原告的其他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2019年7月,原告曾赊购被告商店商品价值19000元,双方言明将来在原告的代偿款中予以扣减。还查明,自2020年9月10至2021年1月30日,二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共偿还代偿款7笔共计16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因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经原告与债权人高台农商银行协商,由原告履行一半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5790.64元。现原告在其承担了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贷款时被告王某签名确认并愿意连带清偿,故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通过法庭自认抵消债务19000元,系减少其债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原告对16800元的处分主张,系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常理,本院亦予以认定,若原被告对此产生争议,可据本判决记载内容和数额对16800元进行结算。二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裁判对其不利的后果应由其负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殷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鲁某代偿款18690.64元;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被告殷某、王某共同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190元。
若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