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眉山佳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三段2号红顶世家一期1栋。
法定代表人:邱强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眉山佳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眉山佳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眉山佳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眉山佳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