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隋薛玲,女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高丽娜,女性,****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隋薛玲与王海军、高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海军、高丽娜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人反馈了此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国庆 审判员 潘庆敏 审判员 张 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