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正街**。

被执行人:孙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审理经过

孙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鄂011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盼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孙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报表并限期履行。孙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孙盼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已查控多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孙盼均无财产;二、本院依法将孙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盼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盼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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