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燕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书敏,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和顺兴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6号院3号楼-1至3层101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向阳。

审理经过

原告赵燕军与被告北京和顺兴泰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燕军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燕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燕军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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