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燕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书敏,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和顺兴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6号院3号楼-1至3层101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向阳。
审理经过
原告赵燕军与被告北京和顺兴泰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燕军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燕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燕军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