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克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郭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张志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
审理经过
关于孙克武与郭靖、张志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9)吉750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发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20)吉7501执26号案件,因发现被执行人张志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于2021年4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孙克武发放执行款22122.5元,被执行人张志秋于2021年4月26日给付孙克武1100.00元,2021年7月16日我院执行局向孙克武发放执行款2400元,原(2020)吉7501执26号案件,执行到位10600元,共计:36222.5元。申请执行费384元已由张志秋缴纳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吉750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9)吉750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