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佟守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申请人:蔡桂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鸡西市恒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佟守臣与被申请人蔡桂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0日发出(2021)黑0303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蔡桂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认为欠据是估算出具的,没有核对出工记录,要求按申请人实际出工记录结算。另外,被申请人对欠据中鹤岗工程的7000元欠款认为是钢筋班组欠的,不应由他偿还。由于申请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数额不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黑0303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75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东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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