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景某,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蓝海方舟装饰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某,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武某,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系景某之妻。

一审被告:临汾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景某、北京蓝海方舟装饰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贺某、一审被告武某及临汾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景某、北京蓝海方舟装饰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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