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洁,男,1979年,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第二中学家属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洁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第二中学家属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2民初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洁申请再审称:1、民事调解书中的金额被修改,和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不一致;2、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电梯的损坏和再审申请人更换阀门存在必然因果关系;3、一审法院要求再审申请人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送达民事调解书,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调解反悔权,违反调解自愿原则。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依法指令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2021)兵010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只写明了诉讼请求和调解结果,未确认案件事实,不符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前提。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证及送达视听资料可以证实,一审法院要求本案当事人于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于次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再审申请人在送达民事调解书时当场反悔,实质上导致民事调解书因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而未生效,但一审法院未及时判决,仍以调解方式结案,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因此,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调解程序违法。王洁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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