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袁孝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玮与袁孝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孝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孝红银行存款人民币25728元[其中支付租金180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3600元(按月18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1月8日计算至2020年1月8日至)、违约金3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78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