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勇。 被执行人杨玥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0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登记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 戈 审 判 员  张红宇 审 判 员  秦好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斌 书 记 员  李皓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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