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先平,男。 被执行人:舒XX,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舒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舒XX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5000789 ****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 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承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