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秦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贾洁秋,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08168280N。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久民,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健翔,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秦皇岛秦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健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秦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秦皇岛秦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