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秀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淑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系康秀宽妻子。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芹、刘晋臣,河北陈玉芹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6号。
负责人:宋晓旭,行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康秀宽、郝淑惠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5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秀宽、郝淑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宋修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