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刘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军与刘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21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