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永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国忠与被申请人丁永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民终3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石国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四十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在遵循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及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虽再审申请人仍持有案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以行为方式缔结的互换合同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案争双方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多年。故原审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石国忠的再审申请。